申请人:苏州翔邦达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405774号“翔邦达机电 Shib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18600号、第57606969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