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57744号“时尚健康研究院 TRENDS HEALTH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可以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并曾获准注册在第16类指定商品上。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和广泛的宣传,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明确的指向关系和稳定的对应关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已有第15971735号商标在第16类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