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43463号“泰永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泰永源 50243463

阅读:102747 2026-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泰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滁州市爱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永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243463号“泰永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7226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泰永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滁州市爱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永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243463号“泰永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7226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马鞍山市泰永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宣传册、被授权人营业执照、授权书、工作人员照片、安保服务转账截图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2年04月10日至2025年04月0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安全保卫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夜间护卫服务;2.安全保卫咨询;3.日夜护卫;4.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5.行李安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临时看管房子;2.临时照料宠物;3.失物招领;4.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5.家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证据形式存在瑕疵,证据内容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范围未覆盖全部维持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1.夜间护卫服务;2.安全保卫咨询;3.日夜护卫;4.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5.行李安检”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经查,注册人的工商登记地址已由其他企业入驻,园区内企业索引牌无注册人信息。被申请人属于典型的空壳公司,其囤积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册、授权文书、工作人员现场照片、转账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均系经营过程中客观留存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且现行商标使用审查相关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商标使用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区块链存证保全,申请人以未公证、未存证为由径直否定全部证据真实性,无任何法律依据。宣传册系被申请人根据业务需求自主印制,属于小微企业常规经营模式,被申请人已通过授权许可、实际落地服务等佐证宣传册随业务流向市场,足以证明宣传册已实际投放公众。被申请人签订的授权书并非空泛纸面约定,后续实际落地安保服务、被授权人产品服务交易相关电子回单及电子发票等材料可印证许可内容实际履约。发票、转账单据对应的服务项目本质属于被申请人核定的夜间护卫、安全保卫咨询服务范畴,系行业服务细化命名差异,申请人割裂票据与业务的关联不能成立。工作人员现场照片为被申请人提供安保服务现场实拍,商标以工装牌饰形式在照片中出现,并非申请人所诉“工作人员照片未显示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完整覆盖安全保卫咨询服务,剩余服务与安保咨询同属产业链配套服务,为一体化打包经营项目。工商注册地址为园区集中托管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有其他企业入驻不代表被申请人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其提供证据已经可以证明日常安保服务项目均在实地落地开展,园区索引牌未登记信息系园区公示管理疏漏,不能等同于被申请人无经营场所。申请人以工商登记信息推定被申请人囤积商标、扰乱注册秩序毫无事实依据,理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企业宣传册。

  2、被申请人授权南京凤金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被授权方的营业执照、授权书及员工工作照片。

  3、2024年被授权人产品服务交易相关电子回单及电子发票。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经现场走访,被申请人提交的核心证据所涉小区实际物业服务公司分别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其证据中所述不符,被申请人不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可能性。申请人通过搜索引擎检索被许可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使用“泰永源”商标的痕迹。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所涉小区地理位置截图(高德地图);2、所涉小区现场照片;3、被申请人举证的保安照片;4、所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痕迹照片、飞鸟平台公司查询页面截图;5、金碧物业撤场后遗留岗亭照片;6、南京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照片、服务告示照片;7、陈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句容市家鼎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区内经营现场照片、飞鸟平台查询页面截图;8、所涉小区保安制服照片、被申请人举证保安制服照片;9、搜索引擎结果截图;10、数据保全证书。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10月9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夜间护卫服务;安全保卫咨询;日夜护卫;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行李安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夜间护卫服务;2.安全保卫咨询;3.日夜护卫;4.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5.行李安检”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能够证明其授权南京凤金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供了被许可人出具的安全保护服务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经查验,发票与发票平台查验结果一致。发票的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以上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安全保卫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1.夜间护卫服务;2.安全保卫咨询;3.日夜护卫;4.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5.行李安检”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被授权人营业执照不能反映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企业宣传册、工作人员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夜间护卫服务;2.安全保卫咨询;3.日夜护卫;4.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5.行李安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0243463号“泰永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泰永源 502434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48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