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38279号“COLORFUL EN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部分“COLORFUL ENLIGHT”和图形组合构成。其图形部分采用多色分段渐变构成圆环。线条边缘圆润流畅,由红、橙、黄、绿、蓝、紫等色相连续过渡,每一种颜色独立构成一段弧面,层次分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4545号图形商标、第63667448号图形商标、第63958569号“ZKBC及图”商标、第80402767A号图形商标、第8081047号图形商标、第72351839号图形商标、第6744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所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企业工商信息及注销情况、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元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再者,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另,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