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盛兰鞋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827404号“STARSL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的英文商标,其中英文“STARSLBOARD”指向申请人企业,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0925号“STARBO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举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在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