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上海淇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诚晟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76144号“妍植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32627号“妍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产品已经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