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壤(云南)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九鼎天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19813号“青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49921号“青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47291号“青壤行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