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佳优品商贸(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30939号“澄蟹源CHENG XIE YUA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589152号“蟹源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虾(活的)、大闸蟹(活的)、活的可食用水产动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大闸蟹(活的)”以外的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