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500038号“鲜封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鲜封术 87500038

阅读:113349 2026-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孟科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00038号“鲜封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鲜封术”整体使用在所报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储存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孟科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00038号“鲜封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鲜封术”整体使用在所报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储存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鲜封术”使用在其指定的水产罐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储存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500038号“鲜封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鲜封术 875000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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