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EIDELBERGER DRUCKMASCHINEN AG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71068号“Carton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英文词组合,整体无含义,使用在指定的第7类和第9类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经长期宣传、推广和使用,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