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妍艺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643474号“往哪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明显具有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服务协议、宣传图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回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