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538296号“Let's We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et's Well及图 88538296

阅读:130269 2026-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人类健康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538296号“Let's 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

  申请人:人类健康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538296号“Let's 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件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能够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中的文字“Let's Well”可译为“让我们好”,属于日常用语。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构图元素单一,设计简单,不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整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8538296号“Let's We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et's Well及图 885382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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