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29911号“纯粹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并非中文固有词汇,其并未“仅直接表示”其指定商品颜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的固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商标识别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售卖证明、媒体报道、百度百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颜色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