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765308号“THE NEWS FAI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HE NEWS FAIR 83765308

阅读:77431 2026-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丰泽潮徕芬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6年02月04日对第83765308号“THE NEWS FAI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THE NORTH FACE及图”、“TNF”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

  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丰泽潮徕芬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6年02月04日对第83765308号“THE NEWS FAI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THE NORTH FACE及图”、“TNF”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57178号“THE NORTH FACE”商标、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188543号“TN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在中国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THE NORTH FACE及图”系列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摹仿,侵犯了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系受让而来,原注册人、受让人及被申请人均存在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琴飞北面旗舰店首页及部分商品页面;在先裁定、判决书;北面公司中文官网关于北面公司历史和品牌的介绍;相关媒体报道;北面公司中文官网上全国门店地址一览;天猫商城、京东商城上开设的旗舰店首页页面;以“THE NORTH FACE”为关键词在上海图书馆进行检索的报告(2021年);全球范围内注册清单;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泉州市清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2025年7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泉州丰泽潮徕芬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马萨洛蒙”、“典尤尼克斯”、“无界大疆适”、“夜空漫步者”、“蔻驰蔻”、“卡特兔旗”、“暇步士旗”、“苏泊适”、“LULUDK”、“菲乐配”、“罗技盾”、“飞科旗”、“奢斐乐 SERFEYLORE”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知名度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法》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THE NEWS FAIR”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部分“THE NORTH FAC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整体排列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浴帽商品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在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兔骆驼驰”、“典尤尼克斯”、“无界大疆适”、“夜空漫步者”、“蔻驰蔻”、“卡特兔旗”、“暇步士旗”、“苏泊适”、“LULUDK”、“菲乐配”、“罗技盾”、“飞科旗”、“奢斐乐 SERFEYLORE”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知名度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765308号“THE NEWS FAI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HE NEWS FAIR 837653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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