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绍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德天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71250号“羊蝎子老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06253号“豫膳房 羊蝎子老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驳回,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强烈的特殊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中不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没有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以外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