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瑞满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22645号“刺梨黔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不存在任何欺骗性语义,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刺梨黔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