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游江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9224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90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