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越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64310号“越林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8680536号“张越林”商标、第43188005号“越琳”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480951号“林越”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