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格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57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87158号“闪电九号SHANDIANJIUHAO及图”商标、第77370128号“图形”商标、第77086848号“XIAOQISHI 枭骑士代驾车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44329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