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振旺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15030号“ASTRO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5728号“ASTROCON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含义指向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待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例、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