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金其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第79970322号“飞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5207568号“飞羽”商标、第14915706号“飞羽及图”商标的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