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93622号“美团小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84608号“美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60155号“美嘟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在“婴儿尿裤;卫生巾;消毒纸巾”等部分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补药;抗菌皂;消毒剂;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产包;防溢乳垫”等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