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903642号“水月自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水月自在 81903642

阅读:132629 2025-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仁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捷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03642号“水月自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甜食、茶饮料、蜂蜜、咖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6200号“水自在”商标、第75146489号“…

  申请人:上海仁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捷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03642号“水月自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甜食、茶饮料、蜂蜜、咖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6200号“水自在”商标、第75146489号“水自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7063391号“水自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甜食、茶饮料、蜂蜜、咖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甜食、茶饮料、蜂蜜、咖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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