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城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50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159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在“保险经纪;融资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部分服务上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