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比锡会展(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29285号“CPSH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1094号“纯依秀 CYSHOW”商标、第19057599号“CMSHOW”商标、第78606614号“图形”商标、第77237773号“CP及图”商标、第74851029号“CP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的第868833号“CP及图”商标、第70684038号“CP CHRISTINE PROJECT及图”商标、第73853697号“CP CHIC PASSION WOMEN'S CLOTHING”商标、第74218571号“C.P.COMPANY”商标、第76666003号“CHIC PASSION WOMENS CLOTHING”商标、第77245292号“CP及图”商标、第77057559号“CP SELECTION 正大鲜选及图”商标、第77055228号“CP SELECTION 正大鲜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构成内容、识别特征、呼叫方式、表达含义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六、八至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待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推广、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引证商标三、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八至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至十一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