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艺彩匠心网络科技(昆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46568号“雅喃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显著的含义,不存在欺骗性,不会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喃咪”为泰语音译词,含义为酱。申请商标使用在“咖啡;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