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135578号“Terminator2:Judgment D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rminator2:Judgment Day 84135578

阅读:99782 2025-12-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映嘉纳影业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35578号第3、5、8、9、11、12、14、16、18、20、21、24、25、26、27、28、29、30、32、41、43类“Terminator2:Judgment 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欧映嘉纳影业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35578号第3、5、8、9、11、12、14、16、18、20、21、24、25、26、27、28、29、30、32、41、43类“Terminator2:Judgment 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电影名称,申请人已在先注册“Terminator2 Judgment Day”商标,申请商标是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Judgment Day”在中国消费者中并未广泛理解为与宗教有关,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在业界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唯一紧密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决定不对第3、5、8、11、12、14、16、18、20、21、24、26、27、29、30、32、41、43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复审,仅就第9类、第25类、第28类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4597号、第814729号、第4007579号、第20441591号、第37038352号、第19514984号、第11040280号(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25、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终结者2:审判日”网络词条介绍、豆瓣电影评分、媒体报道、相关决定书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8、11、12、14、16、18、20、21、24、26、27、29、30、32、41、43类商品和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第9、25、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中“Terminator”可译为“终结者”,“Judgment Day”可译为“审判日”,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同或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骑自行车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桌面篮球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照相机(摄影);光学器械和仪器;生物指纹门锁;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动画片;装饰磁铁”商品上、第25类“童装;内衣;睡衣裤;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erminator2:Judgment Day”中的“Judgment Day”可译为“审判日”,在基督教义中认为,在世界终结前上帝和耶稣将对世人进行审判,该日被称为“审判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5、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第3、5、8、11、12、14、16、18、20、21、24、26、27、29、30、32、41、43类商品和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5、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135578号“Terminator2:Judgment D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rminator2:Judgment Day 841355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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