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富
委托代理人:云上蔚来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4049125号“GUQ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2343号、第19618877号、第3579476号、第133851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该引证商标出现在市场上的可能性不大,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信用信息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UQING”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英文或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车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用除尘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且尚无证据证明该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注销前未对该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虽然引证商标三至本案审理时尚处于宽展期内,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