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感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26049号“CALE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燃料、照明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1481号“CAL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蜡烛、小蜡烛、香味蜡烛、照明用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燃料、照明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下文将不再对该部分商品予以评述。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蜡烛、蜡烛芯商品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