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运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89755号“华杰 HUA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非金属门;非金属搁栅;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窗;非金属旋转栅门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第11008651号“华杰木业”商标、第59021985号“华杰美居宅配”商标、第51850714号“华杰美居宅配”商标、第64470411号“杰华建筑”商标、第44482716号“华杰东方”商标、第44493111号“华杰东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51828249号“华杰家居 HUAJIEJIAJU及图”商标、第1930349号“华之杰”商标、第58039666号“华杰世纪”商标、第59072289号“华斯杰”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六、十、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49486679号“华之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九中止申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九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混凝土;沙砾;建筑用砂石;石膏板;石膏(建筑材料)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混凝土;沙砾;建筑用砂石;石膏板;石膏(建筑材料)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非金属门;非金属搁栅;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窗;非金属旋转栅门。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成品木材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华杰”与引证商标三、六、九、十、十一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