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32324号“风起卧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403273号“风起卧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2025)商标异议第0000083426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在第30类“月饼;糕点;包子;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酱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第30类“茶;蜂蜜;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