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米思米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思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21140号“米思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949926号“米思米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5491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摄像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