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73944号“BALAM 巴拉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LAM 巴拉姆 79073944

阅读:111170 2026-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乌鲁木齐奥莎娜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3944号“BALAM 巴拉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9410号“芭乐赞 BALZAM及图…

  申请人:乌鲁木齐奥莎娜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3944号“BALAM 巴拉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9410号“芭乐赞 BALZ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商标具备自身的实际含义以及显著性。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姆”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整体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9073944号“BALAM 巴拉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LAM 巴拉姆 790739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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