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445487号“不期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不期酒店 80445487

阅读:69225 2026-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众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展信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45487号“不期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类“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72057号“云不期”商标、第7129169…

  申请人:众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展信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45487号“不期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类“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72057号“云不期”商标、第71291693号“不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4684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类“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43类“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馆服务;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旅馆预订;为酒店提供餐饮供应服务;外卖餐厅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馆服务;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旅馆预订;为酒店提供餐饮供应服务;外卖餐厅服务;酒店住宿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445487号“不期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不期酒店 804454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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