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34696号“AUMAN GOOD LU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858272号“澳漫AU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9类“电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6514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电开关;灭火器;报警器;眼镜”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复审商品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