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氟(上海)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271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23759号“DRAGON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在水软化器商品上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电灯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过滤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