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市致远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75796号“晋江市致远高级中学 JINJIANG ZHIYUAN HIGH SCHOOL 202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34516号“致远ZHIYUAN及图”商标、第35456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外观形象、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设计使用符合行业惯例,且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整体亦与地名有别。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理决定在“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2.商业管理顾问;3.商业中介服务;4.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5.广告宣传;6.进出口代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税务申报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晋江市致远高级中学”与申请人的名义“晋江市致远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包含的“晋江市”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