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偈盛烧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悦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95022号“偈盛烧坊 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85168号“十偈盛烧房及图”商标、第71509045号“叶家 偈盛酒号及图”商标、第67818505号“号酒盛偈”商标、第68529735号“偈盛酒号”商标、第68711886号“偈盛烧坊”商标、第59577952号“偈盛烧房”商标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前述决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22287号“偈盛烧房”商标、第73491443号“偈盛烧号及图”商标、第73580899号“偈盛酒号”商标、第56623202号“大师”商标、第56635695号“大师”商标、第63615969号“大师”商标、第63609552号“大师”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92542号“竭盛”商标、第55339463号“碣盛”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前述裁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