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95022号“偈盛烧坊 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偈盛烧坊 大师 74195022

阅读:110958 2026-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偈盛烧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悦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95022号“偈盛烧坊 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85168号“十偈盛烧房及图”商标、第71509045号“叶家 偈盛酒号及图”商标…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偈盛烧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悦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95022号“偈盛烧坊 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85168号“十偈盛烧房及图”商标、第71509045号“叶家 偈盛酒号及图”商标、第67818505号“号酒盛偈”商标、第68529735号“偈盛酒号”商标、第68711886号“偈盛烧坊”商标、第59577952号“偈盛烧房”商标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前述决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22287号“偈盛烧房”商标、第73491443号“偈盛烧号及图”商标、第73580899号“偈盛酒号”商标、第56623202号“大师”商标、第56635695号“大师”商标、第63615969号“大师”商标、第63609552号“大师”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92542号“竭盛”商标、第55339463号“碣盛”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前述裁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195022号“偈盛烧坊 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偈盛烧坊 大师 741950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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