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日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03844号“C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68055号商标、第73507783号商标、第4070022号商标、第4070023号商标、第26066486号商标、第17815451号商标、第182860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版权的保护性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