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13520号“理想 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理想 L 68313520

阅读:159764 2026-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3520号“理想 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转让予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08991号…

  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3520号“理想 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转让予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08991号、第63873522号、第38694627号、第46893302号、第15964576号、第18064739号、第17673430A号、第38780392号、第10449746号、第32317509号、第11647674号、第3090037号、第4696947号、第14281520号、第31960766号、第35051907号、第67195518号、第672002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至十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十、十二、十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56、1872、1908、1869、1878、1880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该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4.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七、十八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上述商标申请人未针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5.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十六经撤销复审予以维持,为有效注册商标。

  6.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7.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经撤销复审及诉讼程序予以维持,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一、十四、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汽车诊断用扫描设备;轮胎压力计;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车辆用电子控制器;车辆用泊车传感器;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光盘(音像);压力显示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变压器(电);计算机器;计算机;稳压电源;固态硬盘;视频线;USB闪存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磁性数据介质;光学数据介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测距设备;运载工具用里程表;测量器械和仪器;航海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运载工具用恒温器;内燃机仪表;马达启动缆;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传感器;电插头;电源插座;实验室用电解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一、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一、十四、十六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八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灭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十一、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汽车诊断用扫描设备;轮胎压力计;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车辆用电子控制器;车辆用泊车传感器;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光盘(音像);压力显示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变压器(电);计算机器;计算机;稳压电源;固态硬盘;视频线;USB闪存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磁性数据介质;光学数据介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测距设备;运载工具用里程表;测量器械和仪器;航海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运载工具用恒温器;内燃机仪表;马达启动缆;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传感器;电插头;电源插座;实验室用电解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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