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VARTIS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29713H号“LEQV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5167号“LEQUIO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在第5类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已有多件“LEQVIO”商标和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健康医典中对“乐可为”(英文名:LEQVIO)药品的介绍;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物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EQVIO”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LEQUIO”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