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35462号“TUNGSTEN SPEED WA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UNGSTEN SPEED WAVE G1835462

阅读:140023 2026-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TOPGOLF CALLAWAY BRANDS CORP.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5462号“TUNGSTEN SPEED W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TUNGSTEN”(含义为“钨”)是申请商标指定…

  申请人:TOPGOLF CALLAWAY BRANDS CORP.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5462号“TUNGSTEN SPEED W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TUNGSTEN”(含义为“钨”)是申请商标指定商品“高尔夫球推杆;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杆头用套;高尔夫推杆套”的组成元素。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已经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限定为“由钨制成的高尔夫球推杆;由钨制成的高尔夫球杆;由钨制成的高尔夫球杆头用套;由钨制成的高尔夫推杆套”,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国际删减申请已予以核准,删减后限定的商品为“由钨制成的高尔夫球杆头用套;由钨制成的高尔夫球杆;由钨制成的高尔夫推杆套;由钨制成的高尔夫球推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TUNGSTEN SPEED WAVE”可译为“钨迅速摆动”,指定使用在由钨制成的高尔夫球杆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835462号“TUNGSTEN SPEED WA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UNGSTEN SPEED WAVE G18354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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