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集友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董战强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52818187号“超级玛丽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存在兜售商标的行为,且“超级玛丽”是一款知名游戏,争议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不正当的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7386145号“快乐玛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伞”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