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8061405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242348号、第64960216号、第64955471号、第69554697号“图形”、第67163647号“MONSTER及图”、第64963044号“MONSTER ENERGY及图”、在先申请的第64065795号“RESERVE MONSTER及图”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第30类“咖啡”、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1405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