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48476号“S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4233315号图形商标、第52852364号“SRC SHERRICK”商标、第53107075号“RAMON SRC SRC”商标、第56106862号“SRC RAMON BELL”商标、第19725562号“SRG”商标、第19725563号“SRG”商标、第19725565号“S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
2、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