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6551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765516

阅读:91189 2026-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5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855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6月07日至2024年06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5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855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6月07日至2024年06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人工造雪;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在“人工造雪;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建筑;修鞋;汽车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洗烫衣服;干洗;清洗衣服”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于规定的期间内在核定服务项目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注而不用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商标资源和社会成本的浪费。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商标授权书;2、滑雪场网络宣传资料;3、活动宣传图片;4、景区价目表、周边、纸质门票图片;5、滑雪场场地图片;6、媒体报道。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指向其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的自身运营活动,无法证明其作为服务提供者,向他人提供了“人工造雪;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13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人工造雪;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建筑;修鞋”等服务上。2025年6月20日,复审商标在“建筑;修鞋;汽车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洗烫衣服;干洗;清洗衣服”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公告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在“人工造雪;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且绝大部分证据为被申请人在提供滑雪场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人工造雪;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综上,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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