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得一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91790号“YEESTOR AI存力芯片重构计算范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81505号图形商标、第1657033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以上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