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星河跃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17687号“AGI 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59615号“ai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字典对于“AGI”的释义;相关报道;网络平台关于“知识蒸馏”的解释;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