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县花海阁喜宴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37693号“柏漫尼BOMAN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5787号图形商标、第13375756号“锦江都城酒店 METROPOLO JINJIANG HOTELS及图”商标、第13375797号图形商标、第13375823号“锦江都城酒店 METROPOLO HOTELS JINJIANG HOTELS及图”商标、第60607364号图形商标、第24385478号“B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