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焕珍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77211号“海中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54133号“海中鲜广场”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7518号“印象海中鲜”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75804号“海中鲜海鲜姿造”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8日